第 二 條 本實驗室設立宗旨為增進學術研究,充實課外活動,加強師生聯繫,溝通成員情感,促進成員合作,爭取與維護成員權益,落實環境保護,提倡世界和平。
第 三 條 凡以楊昌彪老師為指導老師之研究生皆為本實驗室之當然成員,成員享有同等之權利與義務。第 四 條 本研究室成員如經本校退學、開除、轉學、畢業或轉換指導老師為他人,其成員資格自動取消。
第 五 條 凡曾以楊昌彪老師為指導老師之研究生,即為本實驗室當然實驗室之友。
第 六 條 成員之權利如下:
(一)實驗室各項設備之使用權。
(二)參與實驗室之學術與事務討論。
(三)討論時提案權。
(四)得以實驗室名義參加各類訓練、會議及研習活動。
(五)本章程所定之其它權利。
第 七 條 成員的義務如下:
(一)遵守章程,服從決議與公約。
(二)支持實驗室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(三)出席實驗室學術與事務討論。
(四)愛惜與維護實驗室之各項設備,並共同維持環境整潔與生活品質。
(五)本章程所定之其他義務。
第 九 條 組長任期自二月一日至翌年元月卅一日,任期一年。
第 十 條 新任組長於每年十月底前,由實驗室成員間協調產生,若產生有困難,報請老師依專長任命各組組長。
第 十一 條 新任組長產生後,應即進行業務交接準備工作,由現任組長指導新任組長各項相關業務。
第 十二 條 各組長應有職務代理人,新舊任組長互為職務代理,若新舊任組長之一不存在,則各組現任組長間互為職務代理。現任組長相互代理順序由各組組長於實驗室事務討論後定之。
第 十三 條 本會幹部遇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:
(一)任期屆滿。
(二)喪失成員資格。
(三)處理職務營私舞弊,行為不法,經實驗室討論彈劾成立。
第 十四 條 若遇特殊狀況,老師得依需要指定特別工作負責人,不受實驗室組織工作執掌相關規定限制。
第 十六 條 本實驗室另定生活公約,生活公約由實驗室討論通過後行之,如需修改,亦需交由實驗室討論通過。生活公約視同實驗室成員應負之義務,各成員需遵守與貫徹執行。